发表时间: 2025-09-28 11:13:00
作者: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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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况
企业主C某因受某官员受贿案件牵连,被监察机关调查且由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C某被拘留期间,监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查明,C某与某官员串通并向其行贿人民币几十万元,后通过“围标”的方式由C某控制的公司中标近500万元的事业单位采购项目。2024年6月,C某家属在C某被拘留期间代其向监察机关退出不当得利人民币120万元,随后C某被取保候审;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将串通投标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监察机关是否移送行贿案件暂未明确。2025年7月,案件起诉至法院,检察院建议量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二、辩护难度
根据一般的串通投标罪的办案经验,若不涉及职务犯罪,该类串标罪一般都是短期刑。但本案涉嫌行贿,行贿行为的处理将直接影响串通投标罪的量刑。
前期,辩护人指导C某跟纪委沟通,经过近半年的“拉锯”和谈判,终于获得行贿案件不移送的良好效果。但辩护人在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的过程中,公诉人以监察机关未向其出具退赔证明、不排除行贿案件再次移送的可能性、要求监察机关出具明确的不移送函为由,仍然要给予了C某实刑(6-8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与公诉人再进行“缓刑建议”的沟通难度太大,在与公诉人和当事人充分协商后,公诉人同意将量刑建议改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也同意在现有量刑建议下做认罪认罚,而辩护人争取在法庭辩护时作独立的“量刑辩护”,继续争取适用缓刑的机会。
因此,如何说服审判机关适用缓刑是此次辩护的重点。
三、辩护策略
1.仔细阅卷,找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的蛛丝马迹。
案涉串标项目中,有一项150余万元的项目实为疫情期间涉疫产品的紧急采购。辩护人通过阅卷后,结合其他证人证言,指出这种属于在当时的整体社会防控疫情压力下典型的“补手续型”的串通,项目开展在前,招投标在后,且并非投标人主要要求参与上述项目的采购,系招标人在市场上实在找不到同类产品,才向投标人发出采购“请求”,本质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这种“串通”实则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受损,而不是造成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结果,该串通行为事实上符合招标人的预期。这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的认定找到了事实支撑。
2.庭前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在法定幅度内实现罚当其罪的辩护效果
利用辩护人和被告人C某分别领取起诉书的契机,当面与法院沟通量刑情节,并指导C某与法院进行有效沟通,主动披露已经在行贿案件退赔的情节并提交退赔凭证,此外,还从C某日常表现、企业合规、行业潜规则等角度向经办人阐述本案的从宽情节。
四、辩护效果
经过庭前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多轮有效沟通,并结合庭审中的辩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公诉人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增加建议“可以适用缓刑”。最后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本案的辩护核心目标得以实现,成功促使被告人从量刑建议中的实刑改为宣告缓刑。
五、以案释法
串通投标行为与腐败犯罪交织,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杜绝“围标”“陪标”等行为,公平竞争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
代理律师
刘晓 | 专职律师
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
广州市律协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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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政府法律服务、涉刑业务综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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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谢佳蓉
审核 | 曾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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