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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 2025-04-29 16:06:00

作者: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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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5年3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用于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各个参与方的标识义务,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将就《标识办法》会影响的主体、主体责任及各主体应注意履行的合规义务进行解析。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很多人已无法分辨网络上的信息哪些是人类的创作,哪些是AI生成合成,哪些信息是真实,哪些信息是虚构。为了解决规范AI技术滥用、防止虚假信息传播扩散、减少生成内容侵犯他人权益等社会热切关注的问题,基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标识的有关要求,《标识办法》明确了具体的标识实施具体要求,同时配套发布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作为技术指南,旨在明确企业的标识业务,帮助公众清晰区分AI生成的内容和真实内容,帮助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溯源,未来有助于相关责任主体的确认和追责。



一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分类


根据《标识办法》,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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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最近被广泛关注的Deepseek(深度求索),在生成式内容的结尾,它会进行如下标识,以提醒用户该内容由AI生成,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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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识即为“显式标识”


隐式标识参考国家同时发布配套实施的强制性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目前比较主流的隐式标识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数字水印。但除此外,企业也可以根据上述国家标准,灵活选择适合的隐式标识方法,当然,隐式标识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



二

受到《办法》影响的主体及

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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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服务提供者主要指提供生成AI内容的平台服务提供者,例如包括Deepseek、Kimi、豆包等在内的服务提供商;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内容平台:比如抖音、小红书、微视频、各个社交网络平台等可以用来传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目前国内主流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主要是华为、小米、oppo等手机厂商官方应用商店,还包括腾讯应用宝、百度手机助手、微信小程序平台、苹果App Store(中国区)等第三方综合应用市场,这些主体都要履行《标识办法》规定的相应义务。


作为用户的每个使用AI生成和传播内容的主体,同样也要遵守《标识办法》关于“主动标识”和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以及不得为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的义务。


除此之外,在服务提供者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的手续过程中,应同时提供AI生成内容标识的相关材料,即AI生成内容相关服务的企业在履行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的过程中,还要报送关于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AI生成内容标识和履行了监管责任的证明材料。


三

《标识办法》第十三条可能涉及

 的法律责任


《标识办法》第十三条只是概括性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标识办法》中并没有直接列出法律责任和相关的具体罚则,为避免不确定罚则造成企业低估违规成本(如侥幸心理),或造成企业过度担忧潜在重罚而抑制创新,我们可以通过相关上位法规定、监管机构的处罚、司法案例等窥见一些违规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以帮助大家合理的评估违反《标识办法》可能导致的风险和责任。


其中,相关责任主要还是以行政责任为主,后果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例如:故意利用未标识内容造假、博流量、实施诈骗、传播违法信息并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刑事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也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行政处罚;而提供相关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提供者,可能因为监管措施不当、未履行相关标识义务、为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和软件服务等原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使用技术手段,侵入企业系统恶意删除、篡改AI生成的内容标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下为方便阅读,我们就可能导致的相关责任进行了分类和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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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标识办法》距离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开展合规工作:


1、根据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和生成内容的类别(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设计相应显式标识,与AI生成内容的形式相匹配,同时要避免造成用户的使用或阅读障碍,或通过技术生成隐式标识注明AI生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并嵌入文件元数据,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防止标识被技术手段删除和篡改、隐匿。


2、修改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增加关于AI生成内容的标识方法、样式的说明条款,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和用户的标识义务,对于用户申请提供不包含显式标识的AI生成内容的,协议中要明确约定用户的义务和责任,划清责任边界,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3、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开发相关的流程和交互系统,系统应满足以下功能:自动核验和识别文件元数据的标识内容,可以开展对用户行为的监督,遇到疑似AI生成内容又未进行标识的,自动为其添加疑似AI生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发布者等传播要素信息,并通过技术自动履行对用户的提醒告知义务。


展望:

希望《标识办法》的正式实施能够让AI生成的内容都能拥有属于它的ID,有效遏制虚假信息的传播,降低AI“幻觉”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能够帮助网络用户辨别信息的来源,减少AI换脸、AI模拟人声等技术诈骗案件数量、提高网络空间的管理效率,净化网络环境,帮助社会在AI创新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声明:

本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仅为法律法规研究和普法公益目的而创作,部分内容参考引用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文,相关法规已列明。


相关法律法规: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网络安全法》《刑法》《民法典》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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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由 | 专职律师

工学 法学 双学士

康达(广州)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长

康达公司法律/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业务领域:

业务专长:企业合规、公司治理、股权投资融资

专注于 科技AI / 电子商务互联网 / 医疗医药大健康 / 文化旅游 行业全流程深度法律服务



【END】

撰稿 | 李   由

编辑 | 谢佳蓉

审核 | 曾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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